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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医保扶贫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9/10 15:51:19   访问:9423
 
(一)开封市重症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重特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重特大疾病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及诊疗目录限制;市级医院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重特大疾病门诊报销比例:门诊腹膜透析报销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为80%。农村贫困人口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7500元,其中: 7500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80%;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85%;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5%。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待遇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费报销后,困难群众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以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报销: 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 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 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 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 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严格控制困难群众住院自付费用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不得计入医疗总费用。 (四)“一站式”即时报销待遇 困难群众在市、县、乡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出院办理结算手续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一次性报销服务,每个险种所报销的金额可通过医院开具的“结算单”进行查看。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保障待遇 尉氏县、杞县、通许县、祥符区、龙亭区分别建立了“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制度,作为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第四重医疗保障线。“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不需个人缴纳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到各县区医保经办服务大厅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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